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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4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时间:2026-04-01    来源:中国政府网    分享: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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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定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自4月10日起施行。《行为规则》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者优惠、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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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首次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梯度培育范围,未来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将包含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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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订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4月1日起施行。《细则》列明定点医药机构五类将被依法处罚的行为: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将非定点或暂停医保服务机构的费用纳入结算(急救、抢救除外);将已结算费用再次结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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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公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对违反动力电池编码要求、不履行回收责任、未按要求移交废旧动力电池,以及不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等行为,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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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一图,读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公告》还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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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自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服务内容及要求部分对饮食照料、起居照料、清洁卫生照料、排泄照料和体位转移照料等服务提出了细化要求。特别是为提高服务的精细化与个性化,提出针对性技术要求。有助于提高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居住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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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解读材料


民政部公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并按规定提供健康检查、寻亲服务、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教育服务、安全保护、心理健康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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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等24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自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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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24种产品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但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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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及上述环节的粮食运输,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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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自4月15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修订重点:强化权益保护,推动纠纷化解。优化投诉管辖,压实平台责任。优化举报程序,提高处理效能。规制恶意索赔,防止制度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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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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