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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25年度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时间:2025-05-29    来源:CCPA科技工作部    分享:
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度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协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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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我国水泥混凝土材料与工程领域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加快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表彰在行业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2020年起开展混凝土科学技术奖工作。

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度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协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申报。

一、申报工作要求

申报混凝土科学技术奖须在线填写《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第三方评价、检测或证明材料。填写的内容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二、申报程序

2025年度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1.用户注册

直接点击网址http://jl.ccpa.com.cn进行注册;或点击协会官网(https://www.ccpa.com.cn)首页“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申报管理系统”(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

2.在线申报

按照《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内容,上传相关附件,并提交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

《申报书》提交后,奖励办公室在10天内完成形式审查,并进行反馈;申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申报书》。

4.签字盖章

完成申报系统填报后,申报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申报书》,并签字盖章。申报单位将签字、盖章页进行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

三、申报时间

申报系统将于2025年9月20日23时59分关闭申报通道,逾期不予受理。

四、奖励证书

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

五、联系方式

科技奖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陈玉18710259981

程倩18519023881

电子邮箱:chengqian@ccpa.com.cn

联系电话:010-5781142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南配楼0304室

邮政编码:100831

六、其他事项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相关通知、公示等文件,可在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官网(www.ccpa.com.cn)“科技创新”栏目查阅、下载。

 

附件: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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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混凝土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混凝土科技奖”),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混凝土科技奖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发起、设立并具体承办,每年评奖一次。

第三条 混凝土科技奖旨在表彰在混凝土材料、水泥制品及相关工程领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技术革新以及工程应用创新,并取得重要科技创新成果和显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单位及个人,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先进生产力转化。

第四条 混凝土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不向申报单位及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评审工作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对申报单位不做任何歧视性限制,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报;

(二)公正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审制度和评审程序并严格执行;

(三)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开奖励工作的相关信息,对评审结论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处理异议;

(四)回避原则:与项目申报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五)保密原则: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签署保密承诺。对申报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内容,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承诺;

(六)宁缺毋滥原则:严格坚持申报条件与评价标准,评奖项目和授奖数目可以空缺。

第五条 混凝土科技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授予单位、科技人员的创新能力、水平以及贡献大小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协会对获奖项目组织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协会获奖项目可择优向相关行业、省部级和国家级奖励工作推荐。

第七条 混凝土科技奖评奖工作经费由协会自有资金承担。奖励和宣传推广工作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

 

第二章 评奖工作机构

第八条 成立混凝土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科技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由协会领导和本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和管理奖励评审工作,指导混凝土科技奖规划及设置;

(二)监督落实《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三)聘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四)对评审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评审结果公示后的异议决定处理意见;

(五)审定混凝土科技奖评审结果。

第十条 评审委由行业各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下设综合组和专业组。

第十二条 办公室由协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评审工作细则,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十三条 混凝土科技奖的评奖范围:在混凝土材料、水泥制品及相关工程领域的材料研发、制品生产以及工程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科技创新成果,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四条 混凝土科技奖分为基础理论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工程技术类、技术革新类五个类别。

第十五条 混凝土科技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特别重大科技成果设特等奖。主要从成果重要性、技术创新水平、创新难度、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程度、取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基础理论类授予在水泥混凝土材料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关于材料组成、结构、性能方面的自然现象、特征及规律,为新型材料、先进制备工艺、材料高性能及新功能等方面发展做出重要基础理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类授予国内外首创、具有先进性或突破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类授予在应用自主创新技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及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实现显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类授予通过混凝土结构设计、结构与混凝土材料协同及混凝土施工建造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解决重要工程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条 技术革新类授予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及技艺工法等方面为行业企业节能减排降耗、智能制造、生产效率及产品质量提升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章 完成单位与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混凝土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应是对该项成果做出具体的重要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人员,未参与具体科研工作并做出具体技术贡献的人员,不得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应是协会会员,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成果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科技奖对单项成果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限额如下:

授奖类别

主要完成人数

主要完成单位数

基础理论类

一等奖

10

3

二等奖

8

3

三等奖

5

3

科技进步类

一等奖

15

8

二等奖

12

7

三等奖

10

7

技术发明类

一等奖

12

5

二等奖

10

5

三等奖

6

5

工程技术类

一等奖

15

8

二等奖

12

7

三等奖

10

7

技术革新类

一等奖

9

5

二等奖

7

5

三等奖

5

5

 

第五章 申报

第二十四条 申报混凝土科技奖须按要求填写《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第三方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申报混凝土科技奖的项目是已通过协会或协会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鉴定或评价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条 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牵头与其他参与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组织申报。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混凝土科技奖:

(一)不符合混凝土科技奖评审范围(不含军民两用项目);

(二)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完成单位或权属单位与申报不一或有变动而没有充分理由的);

(三)未经协会或协会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鉴定或评价的;

(四)已获得国家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五)填写内容与项目实际不符;

(六)成果应用时间不满一年。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九条 凡是在知识产权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尚未解决前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混凝土科技奖的评审程序及规则如下:

(一)形式审查: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在规定时间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交由评审委专业组专家进行独立函审,提出初审建议。

(三)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独立给出评分和建议等级;对于拟评为一等奖的项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提交考察意见。

(四)办公室汇总评审委的评分和建议等级,报奖励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含异议处理)结束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混凝土科技奖的评审实行撤出制度。在评审委专业组函审结束且未提交评审委评审前,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撤出当年评审。在公示期间申请退出当年评审的项目,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二条 严格保密要求。对申报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遵守保密承诺。

 

第七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混凝土科技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参与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项目成果简介。通过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公示期为20天。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成果申报的创新性、先进性以及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等方面的内容真实性,以及对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贡献、署名及其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在公示期内向科技奖工作办公室提出。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当实名并附个人签字,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对在公示期内受到异议的项目和有关异议的材料组织复议,对建议更改授奖等级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复议。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应将异议审查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报混凝土科技奖的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申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评审;已授奖的撤销证书并通过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授奖及罚则

第三十九条 混凝土科技奖坚持公开授奖制度,在授奖前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四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通过复议的拟授奖项目,经批准后,由协会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剽窃、占有他人的成果,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单位、个人谋取不当署名或排序,提供或编撰虚假证明材料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零容忍,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公告,并将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列入不诚信记录。

第四十二条 参与混凝土科技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在评奖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科技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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