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信用理念和行业诚信体系 打通制约混凝土行业发展的难点、堵点和痛点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强劲东风徐徐吹来。
近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继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之后,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全面系统安排的一部重要政策性文件。这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了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释放信用红利
让社会信用体系成为稳增长防风险的“压舱石”
在《意见》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提出要“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意见》还提出要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和痛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等工作要求。
在提出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意见》对社会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由此,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信用方式等关键词,将与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伴随行,并为之注入新的能量、新的活力。
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全球经济复苏前景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我国虽然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继续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着供给冲击、需求收缩和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在此背景下,理应大力释放信用红利,让社会信用体系为稳增长、促改革和防风险作出应有的贡献。从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到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至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些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选择。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矛盾,将信用作为有效供需衔接的保障、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信用体系在传统信用的资产属性基础上,其特有的工具属性被社会达成广泛共识。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重要基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的基础前提下,一方面,内涵外延丰富拓展、方向路径更加明晰,以健全的信用机制、良好的信用环境、坚实的信用基础、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为核心,培育出中国特色并不断自我完善的沃土,擘画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另一方面,回应社会诉求和期盼,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解决突出问题的有效对策。《意见》立足于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聚焦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监管、信用服务机构培育、诚信文化建设、权益保护等主攻方向凝神发力。
信用理念和体系
是打通制约发展难点、堵点、痛点的强大利器
应收账款连年高企是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的剧痛和难点。
从全国范围看,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长,账款回收期不断延长,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形成了巨大压力,疫情发生后使得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1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6.99万亿元,到2021年末增长到18.87万亿元,相较2011年末增长了170%;从账款回收期看,2011年为29.8天,到2021年延长到了49.5天,净增加了19.7天。
2021年,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全行业应收账款近一万亿,达9119亿元,居历史高位。2021年,虽然全行业实现了“十四五”的平稳开局,但我们却喜不起来,因为许多企业的心头压着一块“石头”。统计显示,全行业应收账款不仅居高不下而且仍在陡增,应收账款数额巨大的现状,已成为影响当前预拌产业高质量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2021年末,混凝土及水泥制品行业的应收账款达9119亿元,几乎占到当年营收入的一半,创下新高。从各地企业反馈回的信息看,大都存在应收账款形势严峻的突出问题。应收账款最多的是预拌混凝土产业。而对于混凝土行业而言,由于建材行业的特殊性与传统交易习惯,施工单位对混凝土企业销售款项的支付短缺问题严重,造成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总量逐年增长,使得企业一直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周转风险和坏账损失风险。2021年是房地产行业面临巨大变局的一年,地产企业时而“暴雷”,多家房企面临债务危机,背后引发多项连锁反应,投向房地产资金逐步减少,行业融资环境仍然紧缩,加之疫情等不确定因素,致使混凝土企业在回款方面遭遇到了更大挑战。近年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预拌混凝土企业合同履约质量及回款率不断走出新低。据了解,2021年行业整体回款情况较上年降低30%,应收账款额在历年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仍在剧增且回款周期加长,银承、商票占比加大,企业资金成本增加,资金周转、回款压力达到近年来顶点,企业资金周转率和周转次数降低,融资成本和还贷风险加大。这都预示行业企业经营风险在增加,尤其是资金风险正在加剧。相较于产业链上游企业,混凝土企业在供应链体系内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话语权,因此更加重了应收账款被拖欠情况。
目前我们已经进入到信用经济时代,类似账款拖欠这样的经济循环堵点、难点和痛点问题,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来破解,也惟其如此,新发展格局才能加快形成。只要各行业努力推进,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稳步搭建起来,在统一信用代码、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产品开发应用、联合奖惩机制、信用市场培育、城市信用建设、诚信宣传教育等环节取得积极进展,就可以通过制度将不守法不履行契约的拖欠行为随时公示于众,形成信用威慑,大大提升违约拖欠的成本。
混凝土行业集约度低,话语权弱是行业的另一个痛点。
首先说说行业最为痛心疾首的三个著名案例。其一北京市大兴区明悦湾项目配合比不一致涉嫌刑事犯罪案;其二是江西丰城电厂冷却塔坍塌事故致使74人死亡一案(以下简称丰城案);其三是长沙拓宇案带来的的警示录。三起案件的前因后果、事故处理结果早已在全国同行业中人尽皆知,但是其折射出来的几个问题依然没有从根子上解决,而且随时可能重演。
信用体系建设缺失带来的行业整体信用评价极低,在出现质量问题时首先出现的一种假定“有罪推定”,即首先推定认为行业企业存在“假冒伪劣”,如所谓的掺合料替代胶凝材料即构成假冒伪劣、行政管理失范形成的违法即犯罪、配合比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打击扩大化问题等,这些是此类案件的一个类型化问题。
信用体系建设缺失带来的第二个问题,是违法、违反标准即推定构成犯罪的问题,是程序和实体双重失范的一个典型特征。丰城案中资质未办理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明悦湾项目中的配合比不一致的违反国家标准问题以及长沙拓宇案中的掺合料违反国家标准的相关违规现象,最终都直接或间接的推定为犯罪行为。这其中存在的涉案事实认定的实体问题、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程度与刑法谦抑性衔接、证据形成中的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的合理正当性问题都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也是信用体系建设长期缺失带来的不守诚信、合同违约、社会评价激励不足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砂石料短缺、低价竞争、合理利润追求是压垮三个案件涉案被告的最后一根稻草。砂石料短缺因素下的企业经营存在巨大的压力,企业正当性的追求合理利润,通过抬高销售价格,在信用体系的监督评价作用下,这样的市场行为合理合法,但是一旦无信用体系监督,又遭遇到低价竞争的“屋漏偏逢连夜雨”的叠加因素,违法违规的现象几乎就是一种必然,劣币驱逐良币的“破窗效应”即会成为连锁反应。
话语权低下、无序竞争下的行业乱象层出不穷,造成混凝土行业在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基本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是此类案件可能再次重演的温床。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一种可能,即信用良好的企业在信用评价制度监管下,作恶的言行都将被制度之手最大程度遏制住,并能选择从善如流,从而带来信用好企业推定为“无罪”,信用差的企业需要反向举证自己无违法违规行为,这样的挤出效应会形成一种正向的激励效果。如果没有信用评价体系的无形之手监督和评价,没有正向驱动力的企业将和鱼目混珠的无信用企业一起沉沦。
建设信用体系不是为建而建,而是为了用,
它是法律赋能的“护身符”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为建而建,而是为了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初步框架搭建后,必须进一步强化应用、以用促建,这是促进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重要表现。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问题就是行业发展中的“堵点”。
2021年,规模以上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累计20996.85亿元,同口径同比增速比上一年增长9.2%,行业经济总量再创新高;混凝土与水泥制品成为我国建材行业中第一个年营收入破两万亿元的产业。目前,我国预拌混凝土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已达到和超过国际先进水平。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规上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量达到28.6亿立方米;2021年近33亿立方米,产值超过一万亿元。工程泵送混凝土强度等级高达C100,泵送高度不断刷新世界纪录。这些工程技术的创新发展都离不开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持续不断地在材料设计与生产制造技术方面的创新。同时,在新时代绿色低碳创新发展中,预拌混凝土行业担当起环保利废、生产绿色低碳混凝土的重要责任。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已发展成为与建筑施工密切联系的但相对独立的材料加工制造业。
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是产品,不是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是产品,就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整,不是建设工程,就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这是各级法院系统在处理相关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时的基本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明确指出:“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预拌混凝土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目前用于预拌混凝土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各地区统一的合同文本,还是施工企业提出的格式合同,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准备的合同都是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各地政府建设管理部门以及施工企业都认同了预拌混凝土业务是产品买卖,而不是施工企业的专业承包业务。
但是,在2022年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正在为预拌混凝土企业提出了数条约束性强的资质要求。这份“征求意见稿”引起了众多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混凝土行业协会的高度关注。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条款,混凝土企业普遍感到意外、不适甚至排斥,纷纷提出希望政策制定者修改与更正的声音从各地传来,反响十分强烈。比如1.关于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征求意见稿3.1.2条企业主要人员”中,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注册建造师。2.关于试验室负责人任职条件:“征求意见稿3.1.2条企业主要人员”中实验室负责人任职条件为: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为注册建造师。3.关于企业技术装备:“征求意见稿条款3.1.3”要求具有下列机械设备:(1)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2)混凝土运输车10辆;(3)混凝土输送泵2台等等。
认真分析,就会发现对预拌混凝土的资质管理思维欠妥当。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建筑业资质有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有1.建筑工程施工,2.公路工程施工,3.铁路工程施工,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6.电力工程施工,7.矿山工程施工,8.冶金工程施工,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11.通信工程施工,12.机电工程施工,13.民航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地基基础工程专业,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3.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4.建筑机电工程专业,5.消防设施工程专业,6.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7.桥梁工程专业,8.隧道工程专业,9.模板脚手架专业,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11.古建筑工程专业,12.公路工程类专业,13.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1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15.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16.输变电工程专业,17.核工程专业,18.通用专业等等。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这些要求具有资质的产业序列中,预拌混凝土是唯一的材料制造业,而其他均是建筑施工或工程作业类的行业。
预拌混凝土的专业性和产业特点没有得到体现,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理性地说,资质管理在我国预拌混凝土早期的发展与质量管理中曾起到过重要而有效的作用。但在当前法治建设逐步健全,预拌混凝土企业普遍已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背景下,依然生搬硬套建筑施工业的资质管理,这对混凝土企业带来的制衡、约束、限制甚至伤害是不言而喻的。
如何妥善解决资质这个堵点。众多优秀混凝土企业和资深专家都在发声。我国预拌混凝土产业正在向集团化和跨地域发展。中国建材股份、中建西部建设、上海建工材料等一批集团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他们都是世界预拌混凝土产业的排名居前五的领军企业,对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业内竞争秩序、提升产品质量、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资质思维的行政管理已不适合当今的混凝土产业发展要求。国际上现有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的先进做法有如:1.设立保险制度,2.加强监理的职责,3.加强建造师的责任,4.加强发包人的责任,5.加强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责任,6.要加强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7.加强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等等。
我们可以看到加强行业诚信体系是建立中国混凝土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标配之一。因为优秀的信用体系是企业必须具备的竞争新优势。
鉴于上述,推进混凝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亟不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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