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官方网站
管理办法
《混凝土行业数智化产品推荐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推动混凝土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人工智能(AI)技术在行业的广泛应用,积极构建行业数字化与人工智能生态体系,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分批次评价混凝土行业数智化产品,并发布《混凝土行业数智化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

为做好《推荐目录》的申报、评价、发布、宣传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混凝土行业数智化产品”是指应用于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生产、运输、施工、运维、经营管理等环节的数智化产品。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混凝土行业数智化产品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和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推荐委由协会领导和本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和管理评审工作,指导混凝土行业数智化产品评审工作;

(二)监督落实《混凝土行业数智化产品推荐目录管理办法》;

(三)聘任评审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对评审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评审结果公示后的异议决定处理意见;

(五)审定混凝土行业数智化产品推荐目录评审结果。

第五条  评审委由行业各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细则,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推荐目录》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和专家推荐方式,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第三方证明和相关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承诺填报信息属实,并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确认即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条 评审工作程序

1.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评审;

2.评审委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独立给出评审意见;

3.工作办公室汇总评审委评审意见,报推荐委审核同意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4.公示(含异议处理)结束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推荐目录》。

第十一条  公示与异议处理

1. 将拟入选《推荐目录》的产品名单及主要信息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

2. 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当实名并附个人签字,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

3. 办公室应将异议审查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报《推荐目录》的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4. 申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评审,并通过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宣传与推介

第十二条 在协会中英文官方网站、行业大会和展会上正式发布《推荐目录》,并在国内外交流活动、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协会视频号等渠道持续宣传。

第十三条 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推荐目录》,并向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全行业、国内外大型工程建设集团和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宣传和推介。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对《推荐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评审发布,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推荐目录》的重点产品、装备和技术项目及其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1.申报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或已不存在;

2.申报项目在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4.企业被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

5.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5日起实施。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网站版权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CCPA、CCPA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本站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前必须经本网站同意并注明"来源:"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CCPA)"方可进行转载使用,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的,请注明原文来源地址。如若产生纠纷,本网不承担其法律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返回顶部

X

您正在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若您无法正常浏览本页面,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请您更换为360、QQ、Chrome、火狐等其他浏览器.